宗教政策法规宣传单
来源:未知 时间:2023-12-16
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
  完整、准确、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尊重群众的宗教信仰,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宗教事务管理的原则
  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
宗教活动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条 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由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团体或者宗教院校组织,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赠。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开展宗教教育培训,不得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活动等。
坚持宗教与教育相分离原则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遏制宗教商业化
 《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三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
  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
制止乱烧香、乱放生活动
  佛教道教团体、场所和教职人员要倡导文明敬香,优化寺观环境。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佛教道教活动场所要将文明敬香作为保障文物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
  严禁利用放生活动开展商业性经营,坚决禁止各类违反法律法规、破坏生态环境、危害人身安全的放生活动,佛教道教界以外的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佛教道教名义开展放生活动。
非法宗教活动(聚会)常见形式
  1、未经批准在合法宗教活动场所之外开展宗教活动的(包括宗教类放生、宗教聚会、境外宗教背景人员组织的宗教活动和假冒宗教教职人员从事的宗教活动等)。
  2、向未成年人传播宗教的。
  3、利用宗教从事商业活动非法敛财的。
  4、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地方宣传宗教思想和相关内容的。
  5、未经审批组织开展文化、商业等讲座宣传宗教思想的。
  6、未经审批开展宗教培训的。
  7、未经审批通过互联网传播宗教的
  8、违背党的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其他非法宗教活动的。
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
  共产党员要做坚定的马克思主义无神论者,严守党章规定,坚定理想信念,牢记党的宗旨,绝不能在宗教中寻找自己的价值信念。党员不准搞封建迷信,不准信仰宗教,不准参与邪教,不准纵容和支持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及其活动。







湘江新区统战工作部(群团工作部)民宗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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