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利集团304am官方入口信息公开管理办法》湘商职院发〔2023〕108号
来源:党政办公室 时间:2023-11-3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院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和其他主体依法获取学院信息,提高学院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院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院信息,是指学院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以及社会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涉及学院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和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或者公共利益,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学院信息公开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所确定的原则,坚持公正、公平、便民原则,且不得危及学院的安全和稳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
第四条 学院设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院长任组长,分管院领导、纪委书记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党政办公室、宣传统战部、纪检监察处、工会和承担信息公开任务部门的负责人。领导小组全面领导信息公开工作,包括审定信息公开工作相关制度、研究决定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第五条 学院设立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公室,党政办公室主任兼信息公开办公室主任。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作为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的主要机构,负责推进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第六条 学院设立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处,负责监督信息公开工作。
第七条 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直接领导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办公室。
第八条 校内各二级学院、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与本部门相关信息的真实性、时效性等要素负责。各部门要从本部门工作实际出发,明确具体从事信息公开的工作人员,落实责任分工,积极协助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部门开展相应工作。
第九条 实训与信息管理中心要主动配合信息公开工作部门开展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推进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章  公开的范围
第十条 学院信息除下列情形外,都应当予以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相关记录和保存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查处违纪行为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查处的;
(六)与学院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及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无关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信息,有关单位或个人同意公开的或者学院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公开。
第十一条 学院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学院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和其他主体重大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学院教职员工或者在校学生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学院各部门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二条 学院对以下信息进行重点公开:
(一)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学院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学院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和标准;
(四)学生招录、毕业、就业以及学院科研成果、获奖情况等统计信息;
(五)学院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以及社会服务等方面的政策、措施。
第十三条 学院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学院信息进行审查。
第四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四条 学院可以通过学院网站、校报、广播以及校内公开宣传栏等便于学院教职员工和在校学生及其他主体知晓的方式公开学院信息。
第十五条 学院信息公开一般包括学院信息的分类、获取方式、学院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第十六条 学院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和其他主体依照本办法向学院申请获取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学院证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学院有权将相关证明文件复印留存。信息公开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学院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学院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十七条 学院授权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对申请获取学院信息的申请人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且已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学院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的学院信息;
(三)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学院信息;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五)申请公开的学院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
(六)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十八条 学院收到学院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经过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学院依申请公开学院信息,应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条 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信息公开检查监督小组对学院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学院每年公布上一学年度的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及信息公开部门不得违反国家关于信息公开的法律规定以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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