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规制党员领导干部 离职、退(离)休后从业行为
来源:三湘风纪网 时间:2017-02-22

   基本案情

   张某,党员,某市所辖某县县委副书记。2016年1月退休,6月,张某擅自接受该县辖区内某有限责任公司(非国有独资、非国有参股、控股公司)聘请,任总经理。同年10月,被该市纪委立案审查。

   处理意见

   上述违纪案件执纪审查终结后,审查组认为:张某构成离职、退(离)休后违规从业违纪行为,应依据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

   评析意见

   在上述案件中,执纪审查人员要掌握的核心要义是《党纪处分条例》关于离职、退(离)休后违规从业违纪行为的主体范畴问题,关于离职、退(离)休后违规从业违纪行为的规制行为时限问题及离职或退(离)休后接受聘任或者从事营利活动的禁止范围问题。

   张某违犯廉洁纪律,构成离职、退(离)休后违规从业违纪行为

   离职、退(离)休后违规从业违纪行为,是指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规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违规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行为。就其行为方式表现而言,“离职”包括党政领导干部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就《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九条主旨而言,该违纪行为中的违反规定是指违反《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问题的意见》(2008年4月10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2013年10月19日)等有关党员领导干部职务后行为的相关规定。即是指违反中央、国务院关于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党员领导干部职务后从业行为的规定。

   根据相关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未经批准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的,或者经批准到企业兼职,但违规领取报酬的;或者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的;或者未经批准到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或者退(离)休后经批准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但违规领取报酬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者机构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的等行为均构成本违纪行为。

   在本案中,张某作为党员领导干部,退休后三年内违反有关规定,未经批准,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企业的聘任,构成离职、退(离)休后违规从业违纪行为,应依据2016年《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

   运用《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九条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该条款是2016年《党纪处分条例》新设条款,是对党员领导干部职务后行为的规制,对其离职或者退(离)休后从业行为设定了限制范畴。该范畴是“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如果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接受的不是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不相关的营利活动,不构成违纪行为。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到与本人原工作业务不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不构成违纪行为。该条款规定的是企业和中介机构,不包括团体。企业是指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所有企业。

   《党纪处分条例》分则条文通常由违纪状况和法定处分两部分构成。违纪状况是对违纪行为构成要件的叙述。2016年《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九条属于不完全空白违纪状况,条文中的违反有关规定,就是指出要依据有关党内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国务院的相关规定,以确定该违纪行为的构成要件要素。该条是对职务后行为的限制,对职务后行为时限没有规定。但依据相关规定,该时限是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为节点。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按规定审核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不构成违纪行为,但是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兼职不得超过1个;所兼任职务实行任期制的,任期届满拟连任必须重新审批或备案,连任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三年后到企业兼职(任职)的,按规定审批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经该领导干部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同意,并征求相应纪委、组织部意见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不构成违纪行为。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三年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应由本人向其所在单位党组(党委)报告,并由其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向相应的组织部门备案,同时抄报相应纪委。

   辞去公职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可以领取相应报酬。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不得领取报酬、津贴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所在的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可按照有关规定,报销其工作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党政机关退(离)休干部。国有企事业单位退(离)休领导人员,在社会团体违规兼职、兼职取酬的,构成退(离)休后违规从业违纪行为,应依据2016年《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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