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届科研工作先进个人评选通知
来源:科研处 时间:2018-07-15
湘商职科函〔2018〕41号
第三届科研工作先进个人评选通知
为奖励学校在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调动广大教师积极投身科研事业,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提升学校的学术水平和综合实力,学校决定组织开展第三届科研工作先进个人评选,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原则
1.科研工作先进个人奖的申报、评审、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2.参评科研工作先进个人奖的科研业绩为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产生的科研成果,参评成果原则上应是向学校申报被学校认可的教科研成果和由学校集中组织申报的获奖成果。
3.科研工作业绩按评选期内个人科研科时的年平均分值评比。科研科时根据《教研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湘商职院发〔2018〕65号)的规定计算。
4.截止2017年12月31日在校工作时间不足2年的,不参评本届评奖;在校工作时间满2年,不足3年的,以3年计算;不足4年的,以4年计算;不足5年的,以5年计算。
5.同等条件下优先专职教师评选。
二、奖项设置与评选条件
(一)奖项设置
本届科研工作先进个人奖评选10名,各奖励人民币2000元。学校对获得科研工作先进个人奖的教职员工予以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二)申报条件
申报科研工作先进个人的教职员工应当具备申报的基本条件和科研业绩条件。
1.基本条件
(1)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开展科学研究。
(2)专任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须达到定额工作量,行政教辅人员年均出勤率达95%以上(年均病、事假不得超过10天)。
(3)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有良好的科学研究职业道德,有较强的科学研究工作能力,积极活跃在科学研究前沿,团队协作精神强。
2.科研业绩条件
申报人在评选期内至少完成了以下一项科研成果:
(1)以第一作者发表C刊以上期刊学术论文1篇;
(2)主持立项并结项1个省级以上教研科研课题;
(3)主持获得省级以上成果奖1项;
(4)公开出版学术专著1部。
(三)不得参评情形
评选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科研工作先进个人:
1.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
2.存在师德师风问题的 ;
3.发生过责任事故的。
三、科研业绩计算方法
1.参评科研工作先进个人的科研业绩按照《教研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湘商职院发〔2018〕65号)换算为科时分值。
2.参评科研工作先进个人的科研年平均科时的计算方法:个人科研年平均科时=评选期内个人总科时/在校工作时间。
四、申报与评审
1.科研工作先进个人奖由申报人填报《科研工作先进个人申报表》及相关材料报送至所在部门。
2.申报人申报材料经由在部门汇总确认后于8月25日之前提交科研处邮箱:hnswkyc@163.com。
3.科研处对申报材料汇总、核实后,提出先进个人初评意见并于9月4日报学校学术委员会评审,确定获奖名单。
4.评审结果在院内公示3天。如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科研处提出。科研处对提出异议的个人核实后,报学术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评定,必要时组织复议。
5.公示期结束后,科研处将获奖结果报主管副校长、校长审批。
五、其它
1.申报人所有提交材料必须真实。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的,一经查实,撤销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并给予相关处分。
2.获奖情况记入个人档案,并作为提职、晋级的重要依据之一。
附件1:
教研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 |
附件2:
科研工作先进个人申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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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13日
2018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