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利集团304am官方入口固定资产审计实施办法
来源:未知 时间:2021-03-05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固定资产的合理配置,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监督固定资产的保值增值和规范学校固定资产审计工作,根据教育部《教育系统固定资产审计实施办法》、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政府办公厅《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暂行办法》、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学校具有所有权、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以及单位价值虽达不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其具体范围和单价标准等执行上级和学校相关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法对学校和所属二级单位的固定资产审批控制、增减变化和管理使用的真实性、合理性、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 审计处对固定资产进行审计时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事业性、经营性两种不同的管理方式,确定相应的审计内容、方法和重点。
第四条 对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审计的主要内容有:
(一)是否建有对固定资产管理使用的岗位职责和职务管理的分离控制制度;
(二)是否建立了固定资产的增减可行性论证和审批、采购、管理、盘点、移交等内部控制制度;
(三)所建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合规合理,执行是否有效;
(四)各归口管理部门是否制定具体管理意见并组织实施;各使用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责任是否落实到位。
第五条 对固定资产的增加、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有:
(一)新增固定资产是否列入当年预算,是否经过可行性论证,转固定资产是否及时,购建实施是否按照学校有关规程(如申请报批、招标投标、提请政府采购等)办理,交货(付)验收、入库(账)手续是否齐全、合规;
(二)新增固定资产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计价是否正确合理,账务处理是否正确、合规;
(三)固定资产的管理是否安全、完整,是否有丢失、挪用、损坏、擅自处理等情况及单位捐赠的固定资产是否按照规定由学校统一验收入账。
第六条 对固定资产的减少审计的主要内容有:
(一)报废报批手续是否齐全完备,是否报请相关部门审验和主管校领导批准;报废设备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使用年限和淘汰标准;报废设备残值的处理作价是否合理,残值变价收入是否如实上交财务处入账;
(二)固定资产的清理及盘亏盘盈是否属实、合理,账物处理是否合规;
(三)因管理使用不善而造成固定资产流失损失的,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对人为和管理失误造成的丢失、损坏,是否追究了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和单位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第七条 对实行企业化管理方式的固定资产折旧审计的主要内容有:
(一)固定资产的折旧、计提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范围;
(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和折旧、计提额度是否正确、合法;
(三)固定资产作价投入和转让转出等非正常增减变化处理程序及累计折旧的账务处理是否合规;
(四)折旧账务的处理是否符合相应的会计制度规定。
第八条 对固定资产结存审计的主要内容有:
(一)审查固定资产的库存,账、卡、物是否相符,核实固定资产是否真实完整;
(二)查验固定资产的所有权属证书;
(三)审查固定资产的数量和价值,转让、捐赠、报废和毁损的固定资产,以及盘盈、盘亏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是否合规。
第九条 对固定资产使用效率审计的主要内容有:
(一)分析固定资产使用效益指标,如固定资产产值率(总产值/学生总数)、学生人均固定资产占有率(固定资产平均总值/学生总数)、固定资产更新率(当年新增固定资产/年固定资产平均总值)、仪器设备利用率(实际使用机时数/可用机时数);
(二)分析固定资产结构情况,根据固定资产账和其他资料,分析统计各类的比重、结构变化,以此评价固定资产配置的优劣。
第十条 固定资产审计的组织与实施
(一)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固定资产审计组,并指定组长,实行组长负责制;
(二)按照审计工作规程编制固定资产审计实施方案,并于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
(三)按照审计工作规程取得审计证据;
(四)向学校提出审计报告及相关的审计建议。
第十一条 学校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归口管理部门 、使用单位和具体使用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管好用好固定资产,并自觉接受和主动配合相关审计工作。审计处在实施固定资产审计时,相关部门和人员应予积极配合,并按照审计要求期限及进度提供下列资料:
(一)固定资产账簿、凭证及其他相关资料;
(二)各类资产购置、报废申请(报告)批件;
(三)固定资产管理相关制度。
第十二条 审计处在对运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管理的资产进行审计时,有权要求相关部门提供审计所需要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硬件设施等技术资料和原始数据。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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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17日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学校具有所有权、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以及单位价值虽达不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其具体范围和单价标准等执行上级和学校相关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法对学校和所属二级单位的固定资产审批控制、增减变化和管理使用的真实性、合理性、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 审计处对固定资产进行审计时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事业性、经营性两种不同的管理方式,确定相应的审计内容、方法和重点。
第四条 对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审计的主要内容有:
(一)是否建有对固定资产管理使用的岗位职责和职务管理的分离控制制度;
(二)是否建立了固定资产的增减可行性论证和审批、采购、管理、盘点、移交等内部控制制度;
(三)所建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合规合理,执行是否有效;
(四)各归口管理部门是否制定具体管理意见并组织实施;各使用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责任是否落实到位。
第五条 对固定资产的增加、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有:
(一)新增固定资产是否列入当年预算,是否经过可行性论证,转固定资产是否及时,购建实施是否按照学校有关规程(如申请报批、招标投标、提请政府采购等)办理,交货(付)验收、入库(账)手续是否齐全、合规;
(二)新增固定资产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计价是否正确合理,账务处理是否正确、合规;
(三)固定资产的管理是否安全、完整,是否有丢失、挪用、损坏、擅自处理等情况及单位捐赠的固定资产是否按照规定由学校统一验收入账。
第六条 对固定资产的减少审计的主要内容有:
(一)报废报批手续是否齐全完备,是否报请相关部门审验和主管校领导批准;报废设备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使用年限和淘汰标准;报废设备残值的处理作价是否合理,残值变价收入是否如实上交财务处入账;
(二)固定资产的清理及盘亏盘盈是否属实、合理,账物处理是否合规;
(三)因管理使用不善而造成固定资产流失损失的,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对人为和管理失误造成的丢失、损坏,是否追究了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和单位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第七条 对实行企业化管理方式的固定资产折旧审计的主要内容有:
(一)固定资产的折旧、计提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范围;
(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和折旧、计提额度是否正确、合法;
(三)固定资产作价投入和转让转出等非正常增减变化处理程序及累计折旧的账务处理是否合规;
(四)折旧账务的处理是否符合相应的会计制度规定。
第八条 对固定资产结存审计的主要内容有:
(一)审查固定资产的库存,账、卡、物是否相符,核实固定资产是否真实完整;
(二)查验固定资产的所有权属证书;
(三)审查固定资产的数量和价值,转让、捐赠、报废和毁损的固定资产,以及盘盈、盘亏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是否合规。
第九条 对固定资产使用效率审计的主要内容有:
(一)分析固定资产使用效益指标,如固定资产产值率(总产值/学生总数)、学生人均固定资产占有率(固定资产平均总值/学生总数)、固定资产更新率(当年新增固定资产/年固定资产平均总值)、仪器设备利用率(实际使用机时数/可用机时数);
(二)分析固定资产结构情况,根据固定资产账和其他资料,分析统计各类的比重、结构变化,以此评价固定资产配置的优劣。
第十条 固定资产审计的组织与实施
(一)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固定资产审计组,并指定组长,实行组长负责制;
(二)按照审计工作规程编制固定资产审计实施方案,并于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
(三)按照审计工作规程取得审计证据;
(四)向学校提出审计报告及相关的审计建议。
第十一条 学校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归口管理部门 、使用单位和具体使用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管好用好固定资产,并自觉接受和主动配合相关审计工作。审计处在实施固定资产审计时,相关部门和人员应予积极配合,并按照审计要求期限及进度提供下列资料:
(一)固定资产账簿、凭证及其他相关资料;
(二)各类资产购置、报废申请(报告)批件;
(三)固定资产管理相关制度。
第十二条 审计处在对运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管理的资产进行审计时,有权要求相关部门提供审计所需要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硬件设施等技术资料和原始数据。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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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