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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体育教学、体育活动安全管理制度
来源:未知 时间:2013-09-10
第一条 体育课部要对学院运动场地、体育教学设施器材等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严防发生安全事故。
    第二条 体育器械、设备必须牢固安全。体育教师在使用各类器材前,需先进行安全检查方可使用,防止伤害事故的发生。
    第三条 学生上体育课必须穿运动服装,穿运动鞋。体育教师上课前必须检查学生服装,上、下课都必须清点人数,课后要进行登记。课前教师要进行安全教育,同时了解学生的健康状况,对伤病的学生安排见习。要根据运动项目的具体要求,带领学生做好充分的准备活动。要正确指导学生进行所适宜的运动项目,对特殊学生应制定必要的运动方案。上课时教师要对学生讲清基本动作要领,做好全面的保护工作,防止出现意外伤害。学生要服从体育教师的安排,不做与该课无关的事,不得擅自进行教师没有布置的活动项目。上体育课学生严禁随身携带尖锐器具,防止伤害事故发生。
    第四条 体育课部应在体育运动教学危险的运动场地和器械设置警示标志,进行体育活动或举行比赛前必须向学生进行运动安全常识教育,告知具有哪些体质和疾病的学生不能参加运动,有特异体质或疾病的学生,教师视其身体状况可拒绝其参加体育运动。
    第五条 体育教师应督促学生在体育活动前要做好准备活动,并按体育活动项目所规定的安全要求进行。学生之间要互相帮助,做好安全保护工作。学生课外体育活动要在指定场地上进行,不能乱窜乱跑,影响其他班级学生活动。严禁学生之间互相争执、吵闹甚至斗殴。出现学生争执、斗殴时,体育教师应当及时劝阻,并报告相关领导。课余时间学生进行体育活动所引起的伤病及其他意外事故由学生自己负责。
    第六条 在比赛、教学或其他体育活动中发现场地或器材存在安全隐患,应立即停止有关活动或比赛,并及时报告学院后勤处分管领导和本部门领导,待安全隐患排除后方可继续将场地或器材设备投入使用。
    第七条 在比赛、教学或其他体育活动过程中,如出现意外事故,教师应立即采取妥善措施及时规范处置,并及时报告体育课部负责人和学院相关领导。
    第八条 任何部门组织召开运动会或其他大型体育竞赛活动,必须提前将运动会的时间、地点、项目、参加人员、活动方案、安全工作预案等报学院分管院长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运动会或其他大型体育竞赛活动必须按预定安全工作要求实施,采取周密措施,确保活动安全。
                                                                                                       体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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