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有关规定
发布:2023-04-04来源:纪检监察处
一、受理范围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以下行为,有权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检举控告:
(一)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
(二)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
(三)其他依照规定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违纪违法行为。
二、不予受理范围
纪检监察机关对反映的以下事项,不予受理:
(一)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二)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
(三)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
三、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检举控告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违法的行为提出检举控告;
(二)申请与检举控告事项相关的工作人员回避;
(三)对受理机关以及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提出检举控告;
(四)因检举控告致其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者侵害的,可以提出保护申请;
(五)检举控告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的,按规定获得表扬或者奖励;
(六)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检举控告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如实提供所掌握的全部情况和证据,对检举控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夸大、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二)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损害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以及公民个人的合法权利;
(三)接受党组织、单位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要求;
(四)对反馈的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保密;
(五)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重复检举控告处理
对于三个月内的重复来访,原则上不接受来访材料。
五、诬告陷害查处
本工作规定所称诬告陷害是指检举控告人为达到个人不正当目的,由本人或者指使、教唆、雇佣他人,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向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反映党员、干部及监察对象违纪违法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行为。
涉嫌诬告陷害的检举控告人,属于党员、干部及监察对象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核查;不属于党员、干部及监察对象的,移送相应公安机关或者检举控告人所在单位(组织)处理。
认定构成诬告陷害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及有关规定,对诬告陷害人依规依纪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
——摘自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以下行为,有权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检举控告:
(一)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
(二)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
(三)其他依照规定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违纪违法行为。
二、不予受理范围
纪检监察机关对反映的以下事项,不予受理:
(一)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二)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
(三)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
三、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检举控告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违法的行为提出检举控告;
(二)申请与检举控告事项相关的工作人员回避;
(三)对受理机关以及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提出检举控告;
(四)因检举控告致其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者侵害的,可以提出保护申请;
(五)检举控告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的,按规定获得表扬或者奖励;
(六)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检举控告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如实提供所掌握的全部情况和证据,对检举控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夸大、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二)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损害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以及公民个人的合法权利;
(三)接受党组织、单位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要求;
(四)对反馈的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保密;
(五)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重复检举控告处理
对于三个月内的重复来访,原则上不接受来访材料。
五、诬告陷害查处
本工作规定所称诬告陷害是指检举控告人为达到个人不正当目的,由本人或者指使、教唆、雇佣他人,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向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反映党员、干部及监察对象违纪违法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行为。
涉嫌诬告陷害的检举控告人,属于党员、干部及监察对象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核查;不属于党员、干部及监察对象的,移送相应公安机关或者检举控告人所在单位(组织)处理。
认定构成诬告陷害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及有关规定,对诬告陷害人依规依纪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
——摘自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
- 上一篇:信访举报
- 下一篇:没有了